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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旧房屋致人损害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9-12-17作者:求实说法浏览:1433

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一旦发生就会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无论是从事建筑物行政管理(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我们群众(建筑物的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等)都必需要强化法律责任意识,进而提升安全意识,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坠落等意外事件的发生而给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在分析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之前,先来弄懂建筑物这个概念,建筑物既是一个建筑工程上的专业术语,同时又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情况下,侠义的建筑物,一般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游玩、观赏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厂、住宅、厅堂馆所、亭台楼阁、畜禽棚舍和纪念性建筑等。而广义的建筑物还包括构筑物,例如,烟囱、水塔、冷却塔、变电站、栈桥、筒仓等,同时也指建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产品,包括道路、桥梁、运河、上下水道、水库、矿井、铁道、塔等,一般指生产过程中所必须有的附属建筑设施。现结合当前农村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别是农村老旧建筑物(住房、茅房等)专项整治(拆除)及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就农村老旧房屋致人损害的可能涉及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便更加有力、有效的通过法治手段推动老旧房屋管理工作。

一、民事责任

农村老旧房屋致人损害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方式表现为老旧房屋或者其建筑设施以及老旧房屋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按照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法条附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区别于其他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农村现状而言,这些老旧房屋的管理人、使用人都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农村老旧房屋一旦发生致他人损害的后果,都是房屋主人承担责任。若导致他人伤亡(残疾)的要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医疗交通费、医疗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致人残疾)、残疾用具费(致人残疾)、丧葬费(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致人死亡)、被抚养(赡养、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赔偿财产损失。

二、行政责任

对于农村老旧房屋可能是违章建筑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国土、住建等部门)进行违章建筑确认,并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一般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如下:责令违建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于仅仅违反法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对于违反法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款;对于违反法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如影响公共通行秩序、威胁到公共安全等),责令限期拆除。违建人并不自行实施拆除的,可行政强制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刑事责任

农村老旧房屋的所有人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责任)的,在明知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其老旧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作为的过失犯罪)。之所以构成过失犯罪,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对大多数农户而言,都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认为自己的老旧房屋是安全的,疏忽大意或者轻信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老旧房屋致人损害,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农村老旧房屋致人损害的,屋主可能承担上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三种责任并不相互排斥,可同时适用。当然,上述分析仅为法理分析,具体法律责任如何定性定量,还要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确定。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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